财政/政策资金支持领域及申报 | |
发布时间: 2025-07-07
公司以重点项目资本金为核心业务,通过资本金的投资,精准对接政策类资金,同时联动银行贷款,形成“政策资金+资本金+银行贷款”的复合资金结构。
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文件,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路径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 申报路径 支持对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公共空间/老旧街区改造等。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研批复/备案证、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 时间节点:前一年Q4启动申报,当年年5月底前各省上报,6月下达计划。 审核重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资金拼盘合理性。 奖补领域:城镇基础设施升级、危旧房改造、公共空间优化等。 二、专项债券 申报路径 支持范围:涉农(高标准农田、渔港建设)、交通、社会事业、新型基础设施。
申报要求:项目未纳入负面清单,具备明确收益覆盖债券本息。
时间节点:每年10月底集中报送下年度项目,次年2/5/8月补充报送。
审核流程:初审→专家评审→纳入储备库→发行备选库→执行库。
奖补领域:农业基础设施、交通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超长期特别国债
申报路径
支持重点:工业领域设备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升级(如石化、钢铁、建材等行业)。
申报窗口:4月地方预申报,5月省级初审,6月国家终审。
材料要求: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
项目要求:在建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新开工项目2025年底前开工。
奖补领域:工业设备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
四、专项补助资金
申报路径
支持范围: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等多领域。
申报流程:地方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核心要求:项目符合国家政策,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有效监管。
奖补领域:农业补贴、教育设施建设、医疗资源扩充、环保治理等。
2025年投向领域汇总(含资金支持比例)如下: 一、铁路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支持范围涵盖四类:按客货并重原则支持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骨干通道、边疆国防干线铁路项目,京津冀城际铁路项目,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以及中欧班列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口岸扩能改造项目;其中干线铁路支持范围明确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及享受中西部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且所有项目需符合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支持比例方面,干线铁路项目资本金补助不高于30%,重点城市群跨省/区域骨干城际铁路不高于15%,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不高于20%,中欧班列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含重点口岸扩能)项目不高于20%。 二、水运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水运行业发展规划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及配套设施、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列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领域相关重要规划文件和《全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布局规划》的重点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长江船舶受电设施相关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包括:内河高等级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与航道规划等级及地方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项目,与航道规划等级及地方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项目,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等配套设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项目,以及各类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项目安排优先顺序为:内河航道项目、通航建筑物项目、航电枢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水利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支持比例方面,重点支持领域按项目投资的70%予以补助,其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执行;防洪排涝工程按项目投资的60%补助,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水生态治理工程按项目投资的50%补助,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四、气象基础 设施专项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支持范围包括八类:气象卫星工程;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作业能力建设);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保障设备、统一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气象雷达项目(主机设备、系统配套、保障设施、应用软件、资源共享平台等);信息化工程(高性能计算系统更新、中试仿真环境构建、气象通信网络建设);观测站网工程(全国气象观测装备新建更新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灾害预报平台升级、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发、防灾减灾服务系统建设);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础设施能力提升)。 五、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如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等);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等);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基地内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建设)。2025年重点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单体库容2万立方米以上的冷藏库、冷冻库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以及存量冷库智能化改造和相关分拣、流通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比例为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
六、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专项
政策依据为《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及《关于修订印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4〕1025号)。支持范围涵盖两方面:一是灾后恢复重建方向,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二是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包括支持多灾易灾地区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以及提升灾害风险防范、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的项目建设。其中,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具体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需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划);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如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等,需纳入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
七、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专项
政策依据为《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支持范围涵盖三方面:一是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重点支持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及安全装置加装、政府/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及厂站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以及政府/居民共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二是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老化破损/易积水内涝/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雨水篦/调蓄设施增设、泵站建设与移动泵车配备、河道/湖塘/排洪沟等排涝通道整治(恢复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雨洪行泄通道构建,以及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的智能化感知设备布设;三是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老旧供水管网更新、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及管网智能化改造。主要申报条件为项目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支持范围涵盖七类: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超大特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配套设施;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配套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原则上不支持主干道、主管网、广场等与小区无关的项目。主要申报条件为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支持比例方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补助,最高不超过核定建安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仅含配套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不高于配套设施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的50%。
九、农业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支持范围涵盖七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在安徽38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及平原、大中型灌区建设,县区申报规模不低于5万亩,需编初步设计);大豆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优先在38个重点县及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实施,大豆规模3万亩以上、玉米5或10万亩,2024年已实施地块不重复支持,需编可行性研究报告);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全省储备1个农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需在国家认定基地县建设蔬菜繁育基地,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包括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改建4个,依托市级疫控机构实验室,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全省不超6个,经省批准设立,编可行性研究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优先支持保险联动试点、跨区域处理及有保障地区,编实施方案)、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田间监测点(省级植保机构打捆申报,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病虫疫情区域应急防控设施及物资储备库(省级植保机构审核申报,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天敌微生物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省级植保机构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编实施方案)、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省级及以上植保单位申报,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比例方面,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亩均补助2400/2200元;大豆/玉米单产提升亩均补助400/300元;现代种业项目中央投资1000-1200万元,占比不超40%;陆生动物疫病监测区域中心中央投资不超200万元,占比不超80%;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中央投资不超40万元,占比不超8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央定额200万元,地方/企业投资不少于300万元;田间监测点中央投资比例不超80%,县区规模控制在300万元内(普通监测点改建25万/新建35万,重点监测点另加30万,县级信息平台30万);重大病虫疫情应急防控设施中央投资不超20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投资;天敌微生物基地中央投资不超500万元,配套投资不少于中央投资;迁飞性害虫雷达站中央投资不超200万元,占比不超80%。
十、乡村振兴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支持范围涵盖两类: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包括村内道路、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整村/联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等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保鲜/检验检测等设施,促进农文旅融合的给排水/道路等设施)。申报要求方面,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以县区申报,优先支持集聚提升类且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庄(需完成规划审批、村集体收入20万元以上),各市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农村产业融合项目以县区申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周边及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需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市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支持比例上,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县中央投资不超8000万元(1000人以上行政村不超300万元、2000人以上不超500万元);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县中央投资不超4000万元,占比不超总投资的50%。
十一、以工代赈示范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57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5年以工代赈投资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支持范围涵盖两类: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包括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为重点工程项目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两种类型,主要涉及省乡村振兴持续攻坚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产粮大县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为重点工程配套项目支持范围可拓展至全省);以及《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明确的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为重点工程配套的以工代赈项目需围绕2023年以来适用以工代赈的国家和省、市两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建设进度为已批复即将开工或已开工在建),按管理办法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谋划为单独的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比例方面,单个项目申请中央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800万元,发放的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的比例应在30%以上并尽量提高。
十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专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支持范围涵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体制机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及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支持比例方面,无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45%予以支持。 十三、节能降碳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示范项目;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等12个重点行业及重点用能单位、园区的节能降碳改造、能源梯级利用、供热基础设施升级等综合能效提升);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升级改造,规模化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废弃物循环利用,退役设备再制造,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可降解塑料等产品生产及废塑料回收,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支持比例方面,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应用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项目按不超过20%控制;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十四、污染治理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支持范围涵盖五类: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焚烧处理设施及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污泥处理设施及管网新建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其他(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项目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支持比例方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节水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不超过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十五、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24〕477号)。支持范围涵盖六类: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申报要求方面,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需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范围聚焦长江流域,申报单位为县级政府,已实施过同类项目或畜禽粪污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且不得同时申报;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猪当量≥20万头的县,申报单位为县级政府,已实施过中央投资同类项目的县不纳入储备且不得同时申报长江经济带项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需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需列入《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及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并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需列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及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并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比例方面,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中央投资不超总投资的50%且不低于200万元;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中央投资不超5000万元、占比不超50%;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中央投资不超总投资的50%、每县不超3000万元(分两年安排);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比例7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80%);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支持比例7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支持比例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等项目支持比例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定额支持(新建/重建35万元/个、加固改造/移动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支持比例8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支持比例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定额支持(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十六、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352号)。支持范围重点涵盖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及其他推进水环境保护的工程;自“十四五”以来未单独支持新开工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此类项目可合并至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等类型中申报;系统治理项目需至少包含河道(湖库)截污、沿岸人工湿地建设、污染底泥清除、生态护坡等工程内容,其中污染底泥清理需针对总氮平均浓度1000mg/kg以上、总磷平均浓度420mg/kg以上的底泥(申报需提供检测报告),且工程目的为改善水环境质量而非行洪、通航条件。支持比例方面,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60%予以支持。
十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1号)及《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基础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的普通高中建设,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的60%控制,具体限额:普通高中每所不超过5000万元;中学实验设备购置每省(区、市)每年不超过1亿元;“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每所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2亿元,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按缺口面积测算、其他高校每校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规模测算支持额度。 十八、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支持范围涵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省级、市级、县级三类统筹推进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要求独立建设且内部包含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及必要辅助设施,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改扩建,支持未获中央投资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对已获中央投资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可支持提质扩容。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的60%控制,具体限额:省级项目支持上限1亿元,市级项目7000万元,县级项目3000万元。
十九、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支持范围涵盖五类: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及有条件大城市的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支持分娩量较大、人口较多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建设等)、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的60%控制,其中“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及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二十、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37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包括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的60%控制,具体限额: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类中,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提升项目最高支持2亿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最高3亿元,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最高5000万元,综合性非遗传承展示项目最高1亿元;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类中,国家公园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最高3亿元,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最高5000万元;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类中,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均最高支持3亿元。
二十一、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29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支持范围涵盖四类: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优抚医院、光荣院)、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设施、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全民健身设施(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及足球场、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的60%控制(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资比例支持,高于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儿童福利院等六类设施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
二十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支持范围涵盖五类: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公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建设)、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等方式建设示范性普惠养老机构,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普惠养老)、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形成“1+N”托育服务体系、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即新建/改扩建托育设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培育示范性托育机构,新建改扩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产粮大县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比例方面,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市政费用)的60%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按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方式支持。
二十三、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
政策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支持范围涵盖三类: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含政策性收购仓容缺口区域、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仓储物流项目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主要申报条件方面,2025年重点支持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关键节点地方企业仓储物流设施及仓储设施升级改造,具体要求包括:粮食仓储项目需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并提供证明,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不低于1万吨;港口/口岸接卸项目中,长江中下游项目需具备5万吨以上筒仓且年中转量超100万吨,其他内河项目需2.5万吨筒仓且年中转量超20万吨,口岸项目需年运量超30万吨;铁路散粮运输项目需位于中转量集中枢纽节点,满足整列到发要求且年运量超30万吨或4000标准箱;粮库升级改造项目需为1998-2018年建成、承担储备任务且完好仓容1万吨以上的涉粮地方企业设施,重点支持核心枢纽节点项目,2.5万吨以上库点实施绿色仓储升级,1-2.5万吨库点实施基础设施改造,优先支持平房仓、浅圆仓及收纳仓改造,已纳入整合淘汰计划的现址新建项目不予支持。支持比例方面,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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